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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分享|提款卡遺失,竟被當成詐欺共犯?成功爭取無罪判決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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⭐️本案例之人物姓名及部分情節均經適度調整改編,以維護當事人隱私,並非完全等同實際案件內容。
 

1️⃣ 案情概要

阿倫(化名)是一名餐飲業員工。第一次前來諮詢時,他既委屈又焦急地說:

「我的提款卡明明是遺失的,為什麼會因此被當成詐騙集團的共犯?」

原來,阿倫不慎遺失了一個卡夾,裡面放著三張提款卡,以及女友親手寫給他的生日卡片。由於提款卡密碼恰好與阿倫的生日有關,拾獲卡夾的人便可能從生日卡片內容推知密碼。

不久後,這三個帳戶竟遭詐騙集團用來收取及轉移被害人的款項。阿倫因此遭檢察官起訴,面臨幫助詐欺、幫助洗錢,以及無正當理由交付三個以上帳戶等罪名。


2️⃣ 本案面臨的困境

本案有兩項關鍵難題:

第一,難以證明提款卡確實是「遺失」,而非主動交付。

提款卡遺失的過程,通常不會留下對話紀錄或其他直接證據。當帳戶確實遭詐騙集團使用時,如何讓法院相信阿倫並未主動交付提款卡,也不具有幫助詐欺或洗錢的犯意,成為本案最重要的爭點。

第二,涉案帳戶多達三個。

阿倫遺失的卡夾內共有三張提款卡,因此檢察官另認為其涉嫌無正當理由交付三個以上帳戶。面對三個帳戶同時遭到利用的客觀事實,辯護上更必須提出足以合理解釋的證據,證明阿倫並無交付帳戶的行為與犯意。


3️⃣ 律師處理重點

律師承辦本案後,重新檢視全部卷宗及帳戶交易明細,從看似不起眼的細節中,找出三項能夠相互印證的關鍵證據。

🔍 第一項關鍵證據:11元的小額捐款紀錄

律師發現,阿倫的提款卡在遭用於詐欺取款前,曾出現一筆僅11元、匯往慈善機構帳戶的小額交易。

這筆看似微不足道的捐款,其實具有重要意義:如果提款卡是阿倫主動交付,對方通常會直接取得可使用的帳戶及密碼,未必需要先以小額交易測試提款卡能否正常使用。

反之,這筆11元交易正符合拾獲提款卡者在正式使用前,先行測試密碼及帳戶狀態的可能情形,因而成為支持「提款卡確實遺失」的重要客觀證據。

👩‍⚖️ 第二項關鍵證據:傳喚女友到庭作證

為了證明詐騙集團可能如何得知提款卡密碼,律師聲請傳喚阿倫的女友到庭作證。

阿倫的女友具體說明生日卡片的內容、放置位置及交付經過,其證詞與阿倫先前的陳述大致相符,也進一步解釋了拾獲卡夾者為何可能從生日卡片推知提款卡密碼。

📞 第三項關鍵證據:發現遺失後立即辦理掛失

律師另提出阿倫發現提款卡遺失後,曾主動致電銀行辦理掛失的相關紀錄。

這項行為顯示,阿倫得知提款卡遺失後,立即採取措施阻止他人繼續使用帳戶,與主動提供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者可能呈現的行為模式並不相同,也進一步削弱其與詐騙集團之間具有犯意聯絡的可能性。


4️⃣ 判決結果

法院綜合審酌小額測試交易、證人證詞及掛失紀錄等證據後,認為無法排除阿倫確實遺失提款卡,之後遭他人拾獲並冒用的合理可能。

因此,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,尚不足以證明阿倫具有幫助詐欺、幫助洗錢,或無正當理由交付三個以上帳戶的主觀犯意。

最終,法院就全部被訴罪名均判決無罪,成功還給阿倫清白!


5️⃣ 律師的話

「提款卡遺失」案件最大的困難,往往不是當事人無法說明經過,而是缺乏直接證據證明自己並未主動交付帳戶。

然而,刑事案件中的真相,未必只存在於明顯的證據中。一筆11元的交易、生日卡片上的文字,以及發現遺失後的掛失紀錄,都可能成為還原事實的重要拼圖。

當事人若確實無辜,律師更應仔細檢視交易明細、行為時序及周邊證據,將分散的細節相互串聯,讓法院看見另一個符合經驗法則,且無法合理排除的事實可能。
 

若您也因帳戶或提款卡遺失、遭他人使用,而被列為詐欺或洗錢案件的被告,建議儘早尋求律師協助,妥善保存掛失紀錄、交易明細及相關證人資料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

⚖️ 若川法律事務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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